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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祭祀 绿色清明 森林防火 你我同行

    信息发布者:上关村刘海燕
    2019-03-30 21:08:50   转载


    文 明 祭 祀 倡 议 书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时值一年芳草绿,又是一年清明时。清明节是缅怀先人、寄托哀思的传统祭祀节日,也是森林火灾高发期。为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弘扬时代文明新风,保护绿色生态家园,我们倡议:



    一、低碳祭祀,过“绿色清明”。长势蓬勃的一棵树、迎春开放的一株花,更能表达对先人的哀思,对生命的缅怀。我们倡导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等文明祭扫活动,让鲜花芬芳大地,让绿荫庇佑福地。



    二、网络祭祀,过“文明清明”。网络祭祀便捷、安全、环保、节约。我们倡导通过微博、微信、新媒体等网络平台,传播先人留下的好家风家训,追忆先人生前的感人故事,表达对先人的思念、感恩和敬仰,激励后代积极向上奋发有为。



    三、健康祭祀,过“阳光清明”。生者积极健康的生活状态是对逝者最好的慰藉。我们倡导保持向上向善的精神状态,参加郊游、踏青、放风筝等民俗活动,亲近自然、陶冶情操、告慰先人。



    四、遵纪守法,过“平安清明”。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于都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禁燃令”等相关规定,不在林区吸烟、焚香、燃烛、烧纸、野炊和燃放烟花、鞭炮、孔明灯等,不在街道、广场、公路等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抛洒祭品;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在祭祀活动中妨碍和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科学、文明、低碳、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引领时代文明新风,做革除陋习的先行者、做移风易俗的推进者、做文明祭祀的带头人。我们砥砺前行!我们携手共进!我们共度平安清明、共护于都绿水青山,共创文明和谐的美好家园!



     
    案例警示  警钟长鸣





     
    2017年4月4日,仙下乡富坑村村民谢某在“大山口”山场其父亲的墓地扫墓燃烧纸钱时不慎引燃旁边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4月5日犯罪嫌疑人谢某被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3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1日被县法院刑事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和宣判,获刑6个月。 
    仙下富坑失火案嫌疑人谢某

     

         2018年2月15日11时许,马安乡马安村村民刘某在其父亲的墓地烧纸钱时引发森林火灾。2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9日被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赔偿恢复公益林补植费用445795元。
    马安乡马安村失火案嫌疑人刘某

     

         2018年10月30日13时许,家住于都县黄麟乡于阳村的肖某娣在本村“粗桶坑”山场下的自家农田内用打火机点燃割下来的杂草时引发此次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较大,已构成刑事案件,肖某娣已涉嫌犯罪,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黄麟乡于阳村失火案嫌疑人肖某

     
       2018年11月29日18时,于都县森林公安局对宽田乡宽田村林下组陈某红于以拒不执行县 人民政府颁布的《禁火令》,处以行政拘留8日之处罚.被送兴国县拘留所执行。
    宽田乡宽田村失火案嫌疑人陈某红

     



     学习法律法规,不做法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达到30亩以上,够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 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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